我在矿上出过工伤。一直没有解决?

时间:2023-11-15 作者:自贡律师

在工地上受伤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下: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在矿上工作受伤一般处理如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在矿上工作受伤处理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诊断报告单等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文链接: http://www.idtutorial.com/147317.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武汉交通律师 日照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网 苏州公司法律师 杭州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杭州债务纠纷 浙江律师网 大连律师 漳州律师 海口律师 楚雄律师 文山律师 陕西律师 海西律师 上海律师 宁波律师 包头律师 淮南律师 达州律师 余姚律师 泰顺律师 嘉兴律师 龙游律师 杭州房产律师 上犹律师 石城律师 武宁律师 修水律师 上栗县律师 上饶广信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