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误工费和交通费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承担,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证人作证期间的工资,交通费由法院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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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6.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7.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