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的惩罚性借条是否属于有效债务

时间:2023-09-20 作者:自贡律师

夫妻间的惩罚性“借条”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借条,一般不属于有效债务。由于借款人并没有真实的借款意图,并且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一般不构成借款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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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惩罚性借条不属于有效债务,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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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惩罚性借条一般归于无效。借款人归还债务必须要真实的交付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夫妻间惩罚性的“借条”上债务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借款人并没有真实借款的意图,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可能是在另外一方胁迫、威胁下写的“欠条”,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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