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受益权是保险受益人专属的权利,只要其自愿合法的行使权利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在放弃受益权时,应当注意不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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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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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